为贯彻落实《*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或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促进产业调整升级,推动工业绿色发展,按照《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和《上海市2017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任务要求,经研究决定,公布2017年度**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清洁生产推进工作的重要作用 重点企业要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清洁生产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加强清洁生产意识和理念的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知识,充分认识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参加企业负责人和内审员的清洁生产培训活动。 重点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要围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确定审核重点,注重实效,建立清洁生产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清洁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 二、强化**,统筹规划,确保审核工作扎实推进 各区**应加强**,充分认识推进清洁生产在本市生态文明和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分解任务,下达自愿和强制名单,将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纳入各单位节能环保目标评价考核范围。 三、提高质量,抓好进度,确保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 重点企业应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中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重点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启动审核工作,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委托审核的技术服务合同、审核工作计划等材料报至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备案。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应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确保审核过程规范、真实、有效。 四、加强指导和监管,认真做好审核评估验收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要结合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要求,组织指导辖区内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并按《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指南》及本市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评估验收工作,所需费用纳入地方**部门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各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应每季度**个月将上季度重点企业的评估、验收完成情况及绩效统计表上报至市推进清洁生产办公室。清洁生产审核推进工作完成情况将列为各区年度考核指标。 五、加强信息公开,落实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奖惩措施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企业应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十一条相关内容要求公布信息,并应对其公布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不按上述规定公布相关信息的,根据《*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三十六条有关规定,由所在地区**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根据《*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三十九条有关规定,由所在地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将对评估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符合《上海市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专项扶持办法》的项目,将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审核,对符合专项扶持办法支持范围的企业给予补贴。 上海米科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吴老师13621624191